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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
(一)未按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》第八條的規定公示年度報告的;
(二)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,或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照《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;
(三)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。
因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的
辦理流程:
1、企業通過“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”完成年報補報;
2、完成年報補報后,辦理移出異常名錄手續。
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的
注意:如因投訴舉報檢查后列入經營異常的企業,需處理完投訴后再辦理移異手續。
(一)還在原住所經營的:先去屬地監管所開具實地核查記錄表,實地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手續。
(二)變更至新住所的:
1、到政務中心市監局窗口辦理住所變更;
2、領取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后,到新住所的轄區監管所進行實地核查,開具實地核查記錄表;
3、實地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手續。
因為公示信息不及時或有隱瞞,對應的解決方法是可以公示相關信息,更正公示信息后申請移出。
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將會受到信用約束,在政府采購、工程招投標、國有土地出讓、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被依法限制或者禁入。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滿3年未依照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,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,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,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、負責人。
依據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十一條,企業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,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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